(一)货款预收汇比例调增的核准
|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 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格式见附件1);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 1.外汇局应通过审核企业基本信息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只有认定预收货款与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才能为企业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收汇和实际出口情况(出口合同履约的历史记录);
(2)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交货计划,是否与该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生产、采购能力相适应(合同履约能力);
(3)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收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该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行业惯例)。
2.原则上,对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其他企业核定的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30%。
| 1.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2.外汇局可通过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审核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出口合同签约、出口及收汇历史记录、生产经营能力等;
3.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收汇比例距上一次调增时间不低于3个月;
4.外汇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若同意调增预收汇比例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预收汇比例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若不予核准,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5.外汇局发现企业频繁提前收汇的,应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掌握真实情况。对发现预收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预收汇比例并告知企业;
6.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
(1)货款预收比例超过30%的企业;
(2)预计出口时间超过1年且预收货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