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令)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 1.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可通过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www.safesvc.gov.cn),利用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功能模块办理;
2.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贷记通知或相关入账凭证;
3.其他与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凭证。
| 1.2008年7月14日以后,企业只要收回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即需登录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2.企业只需对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对货物出口报关后的收汇或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无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3.企业只须对单笔出口收汇中预收货款部分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出口收汇贷记通知中不属于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
| 1.自2008年7月14日起,境内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情况,其中:“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
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第二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新提款登记;
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货款进行提款登记;
5.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
6.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7.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出口贸易收回的预收货款,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与境内企业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办理提款登记手续;
8.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回的外汇现钞,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9.若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来源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而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时,可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替代国际收支申报号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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