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逾期未核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请示》(川汇发[2008]125号)收悉,现就调查处理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有关问题一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实施的《
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出口项下,出口前出口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时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单位和个人收回贸易项下货款时,在结汇或划转前由银行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凭出口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实际上就是银行对出口项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收汇后,出口单位和个人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凭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即是外汇局对出口项下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事后监管;进口项下,以货到付款方式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凭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时,银行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报关单的行为,即是对进口项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和个人的进口付汇进行事后审核的行为,即为外汇局对进口项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事后监管。以预付、信用证、托收及其他结算方式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凭进口付汇核销单及相关单证向银行申请购付汇,银行审核单证后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即为对进口项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货到后,进口单位和个人持进口付汇到货报审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向外汇局办理到货报审,外汇局审核企业报审材料的行为,即为外汇局对进口项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事后监管。因此,外汇局有权对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