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其中须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它相关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重点是近两年企业集团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的情况,以及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四)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五)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六)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八)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申请结售汇业务的授权文件;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核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
六、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财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结售汇统计等。
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七、财务公司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停办申请报告,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二)企业集团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