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集约化经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其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核准及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
二、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本外币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之和不低于等值5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须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四)具有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
(六)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七)具有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
(八)具有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
(九)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公司可以申请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办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