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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的通知

  二、目的
  通过现场督导检查,了解基层网络直报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报工作重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
  (四)《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6月2日);
  (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1月1日);
  (六)《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部长令);
  (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四、检查对象
  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
  五、检查方式及范围
  (一)检查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内自查与卫生部组织抽查方式相结合。
  (二)检查范围。
  本次现场督导检查内容主要为2009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部分内容将涉及2008年工作。
  检查地区范围视省内自查及卫生部抽查有所不同。省内自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卫生部抽查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检地区及单位按照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选定。每省(区)随机抽取1个地市,每个地市随机抽取1个城市区和1个农村县,每个县随机抽取1个乡镇。对于直辖市,则取消地市级抽样单位,并按照县区级抽样单位的要求抽取检查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选择2个团场,按照县级抽样单位的要求抽取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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