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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9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通过邮局寄送资料的,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各项定量指标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485号)修订的指标要求执行。各项定性指标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要求执行。(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网站)

  2、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规定的18项主题进行申报。对于18项主题之外的,与改善人居环境关系密切、效果突出、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也可以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2、文字材料、图片资料要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文本以A4大小为宜,音像资料控制在10分钟以内,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1张光盘报送。

  3、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报送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奖项的城市和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正式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至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五、组织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和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奖项申报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推荐城市和项目质量,切实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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