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6号)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
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