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四、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计税价格文件同时作废,作废文件目录另行下发。
附件: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