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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四、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计税价格文件同时作废,作废文件目录另行下发。

  附件: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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