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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颁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等六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听证会记录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纪律惩戒建议、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及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根据合议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并由听证员签名后,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协会纪律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惩戒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审议决定:

  (一)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纪律委员会进行补正;

  (三)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来的决定,由协会监察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名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诉委员会就案件作出审议结论之前,原纪律惩戒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并应当立即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修订)
(2008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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