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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颁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等六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协会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纪律惩戒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不配合协会检查和调查的;
  (三)不按协会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
  (四)不履行《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五)有《办法》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措施外,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配合协会检查和调查的;
  (四)不履行《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五)有《办法》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对协会不予办理从业注册的决定不服的,相关机构或人员可向协会的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要求机构保管的有关书面和电子材料,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保证从业质量,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指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获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当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条 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管理,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由协会负责统一规划。

  第五条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本机构从业人员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培训要求。

  第六条 协会制定后续职业培训大纲,内容包括期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期货专业知识等方面。后续职业培训必须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

  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发布后续职业培训指导意见,确定培训的重点。

  第七条 从业人员每两年的后续职业培训时数累计不少于18个学时。其中期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未完成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上班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协会负责组织期货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可以由协会组织,也可以由协会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第十条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两年未在机构从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两年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8个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并应当通过培训考核。其中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时数不少于3个学时。

  第十一条 协会为受到纪律惩戒的人员组织专项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期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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