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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颁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等六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协会。

  第十八条 协会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应考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规定科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成绩合格的,取得其它专业资格。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三条规定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办法》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
  《办法》四条所称“专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公司中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的人员;
  (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办法》和本规则,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机构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办法》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并为其办理从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应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陆协会网站,下载从业资格申请表,打印填写后连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从业资格数据库,并在网上提交申请,生成申请总表提交协会。机构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保管备查。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从业资格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协会在审核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办法》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办理从业注册,同时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为其办理从业注册,并通过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从业资格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协会建立从业资格数据库,进行从业资格公示。任何人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有虚假信息的,可向协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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