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9]89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的“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质检科[2005]525号)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我委组织的评审和验收。现对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
一、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检验产品为汽车用CNG钢瓶和汽车用CNG缠绕气瓶(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09)国认监认字(391)号。
二、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当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法律责任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