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

  (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交法规司审查;数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

  (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规司对符合规定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

  (二)制定、修订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三)起草部门未就主要制度深入调研的;

  (四)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