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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条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六条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

  (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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