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编报规则》中的增额红利是指保额分红方式下支付的保单红利,并非现金分红方式下的缴清增额红利。
公司在编制专题财务报告时,应当将当期由于宣告发放增额红利而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增加的保单保额所对应的净保费计入分红保险利润表的“当期宣告支付给保户的保单红利”项目。在次年的保单周年日将对应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计入“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问:宣告分配的红利与实际发放的红利之间的差额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如何反映?
答:(1)公司在宣告红利分配方案时,由于无法准确估计未来保单年度内的退保率等因素,导致宣告分配的红利和实际发放的红利之间存在差额,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原则上应当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准则进行处理。
(2)《编报规则》明确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期末累计宣告支付给保户的保单红利”项目,反映历年已经宣告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累计计算的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包括实际已经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部分。即“期末累计宣告支付给保户的保单红利”项目对已发放的红利应按实际发放数而非宣告数列报,因此,不需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直接反映宣告分配的红利与实际发放的红利之间的会计估计差异。
问:根据《编报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保单红利分配结果是否符合公司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发表审计意见,这里的保单红利分配结果是否是指公司实际支付的红利?
答:保单红利分配结果是否符合公司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是指公司是否按照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分配红利,而不是指公司实际支付的红利金额是否等于公司宣告的红利金额。
问:向分红险分摊的共同费用是否需要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中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递延税项如何反映?
答:(1)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不是完整和严格定义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没有勾稽关系,向分红险分摊的共同费用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反映,但可以不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中反映。
(2)分红保险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项的影响。
问:如果某公司2008年6月30日宣告2007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在2007年专题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后),2009年4月1日宣告2008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在2008年专题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则2008年专题财务报告中是否需要确认上述两个宣告的红利方案?如果报告期内无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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