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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9〕399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便于各公司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我会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问:2007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在计算累计营业利润时,2006年以前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也要按现行向保监会备案的分摊办法进行追溯调整?

  答: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填报2007年度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

  (1)各公司应当对期初可比数进行追溯调整;

  (2)如果追溯调整确有困难,可以不对金融资产、共同费用分摊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是,确定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时,应当按照《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的规定,计算2007年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包括:不得扣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于不分费差的公司,应当将预定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以确保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反映实际营业利润的累计金额。

  问:《编报规则》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和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应当反映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这里的“宣告日”是指哪个时点?

  答:宣告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使得红利分配方案产生法律效力,构成公司法定义务的日期,并不必须是公司正式对外宣告红利分配方案的日期。公司应当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分配方案”部分明确披露公司红利分配宣告日的时点。

  问:《编报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以增额红利方式支付保单红利,应当在分红保险利润表的“当期宣告支付给保户的保单红利”项目中列报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发放增额红利而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增加的保单保额对应的净保费。那么,如果增额红利计入当年保户红利支出,第二年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是否应当扣除增额红利对应的准备金提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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