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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喹乙醇使用监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喹乙醇使用监管的通知
(农办医【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喹乙醇超范围滥用现象蔓延,已发生在水产养殖环节大面积死鱼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喹乙醇安全监管,有效打击违规使用喹乙醇行为,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喹乙醇

  喹乙醇为化学合成喹噁啉类广谱抗菌药物,具有蛋白同化作用,可提高饲料转化率与瘦肉率,促进动物生长。上世纪80年代,我部批准喹乙醇作为兽药使用,并核发喹乙醇和5%喹乙醇预混剂产品批准文号。

  鉴于该产品毒性随动物种属不同存在较大差异,特别对禽和鱼类,有中度至明显蓄积毒性和一定遗传毒性,对部分鱼类有明显致畸作用,因此,安全、合理使用喹乙醇至为关键。鉴此,我部批准的喹乙醇兽药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明确规定,喹乙醇作为抗菌促生长剂,仅限用于35公斤以下猪的促生长,以及防治仔猪黄痢、白痢,猪沙门氏菌感染,休药期35日;禁用于体重超过35公斤以上的猪和禽、鱼等其他种类动物。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喹乙醇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喹乙醇使用管理,遏制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喹乙醇的状况。

  二、各司其责,强化喹乙醇各环节监管

  (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喹乙醇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喹乙醇生产经营秩序。一是对喹乙醇原料药和喹乙醇预混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喹乙醇原料药/喹乙醇预混剂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对不符合GMP要求的,要监督企业整改,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未建立或不完整的,要限期建立完善。二是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喹乙醇原料药和喹乙醇预混剂购销情况,取缔非法兽药经营行为;清缴违禁药物、未经批准水产用兽药及假劣、过期失效水产用兽药。

  (二)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饲料生产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水产饲料生产企业违规添加喹乙醇行为。一是对生产水产饲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使用记录,核实饲料企业喹乙醇预混剂的使用情况;二是对同时生产猪饲料和水产饲料的生产企业,如在猪饲料中使用喹乙醇,应采用不同的生产线或在生产水产饲料前对生产线进行彻底清理,防止交叉污染;三是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为养殖户代加工饲料的监管,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将非水产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用于水产饲料。四是加强对违规使用喹乙醇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户)科学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大力推动健康养殖,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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