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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卫生监督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等重要职责,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必须确保房屋安全。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场所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管理的卫生学校)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危房排除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研究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危房排查处理工作任务。

  二、排查范围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危房排查处理工作。

  三、排查方式

  依靠专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踏勘和安全鉴定等方式,对所有业务用房、后勤及辅助用房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四、危房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分类处理: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B、C级危房要研究落实处理方案,及时改造加固,达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要求。

  五、档案管理

  要结合本次排查处理工作,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安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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