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规定着装及佩戴标志的情况;
(七)渔政标志、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情况;
(八)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
第五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督察的主要方式有:
(一)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
(二)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三)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评议;
(四)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五)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
(七)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八)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第六条 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需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辖
区内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不少于2名督察员,由现职工作人员兼任。督察员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职责、辖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安排,开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七条 地市级负责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所设督察员,由其所在单位确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负责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所设督察员,由其所在单位确定,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法律知识;
(三)有三年以上行政管理或执法经历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督察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统一制作、发放督察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 执行一般督察任务时,应按照报告、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重大督察任务时,还应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备案。
第十条 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督察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着制服,佩戴督察标志,出示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可着便装,依法开展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