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农业部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各海区渔政局负责实施本海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省、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具体实施单位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内容:
(一)上级布置的重大渔业执法行动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执行情况;
(三)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