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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自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下发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在防范应对台风、强降水等自然灾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有预警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预警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和基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始终高度重视预警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始终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各级应急机构尚不健全的实际,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传发、报送等工作。二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文件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三要确保预警工作的时效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研究制定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形式,因地制宜,明确预警工作程序,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确保预警工作快速有效

  1.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收到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及其内设机构)有关通知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信息、紧急警报后,以明电方式通知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并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红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相关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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