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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

  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3.××县(区、市)“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

  (三)文字报告。

  ××县(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方复核报告。

  (四)图件成果。

  1.地方复核实地照片。

  2.扫描图件。

  (五)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

  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DCB文件。

  (六)其他成果。

  1.地方复核成果资料清单。

  2.其他地方复核的相关资料。

  三、成果要求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根据内业核查意见及复核结果,修改完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修改后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应通过最新版本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并重新汇总统计各项数据后提交。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只需提交矢量数据成果。

  2.矢量数据提交格式为VCT、MDB或SHAPE。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报送的内容、结构和具体要求详见《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

  (二)表格成果。

  各种表格应在格式上与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表格保持一致,不得增加或删除表头中的行或列,并依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经地方复核后的疑问图斑均在“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格式见附录1)和“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2)中的相应栏填写“复核情况说明”。经地方复核后修改的非疑问图斑单独填写“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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