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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文化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推荐审批表可到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mcprc.gov.cn/gsjpd/rs。审批表、汇总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联合成立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文化部人事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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