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及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60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2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