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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

  (三)诚信共建机制。各省市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文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融资服务工作质量,配合进出口银行做好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贷前调查、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文化出口企业的融资能力,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四)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与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企业和项目信息方面加强交流,共同开展文化和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

  四、金融服务
  (一)金融产品。进出口银行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为文化企业提供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等信贷类业务产品以及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产品,以提供便捷全面的融资服务满足文化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其中,对文化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属于软件产品范围的动漫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及部分进口信贷项目(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按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标准规定提供信贷支持。
  (二)担保方式。除文化企业所拥有的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抵押外,进出口银行积极探索股权、股票、债券、存货、仓单、保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以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三)配套服务。进出口银行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文化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并提供投资和汇率等风险规避措施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规避投资和汇率等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五、其它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商务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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