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夯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基础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总部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重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综合协调作用。要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结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针对当前金融危机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五、积极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措施,强化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发达国家对外国企业投资贸易行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案件频繁发生,涉及多家企业,涉案金额巨大。针对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趋势,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对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利用好国内外法律资源,系统研究国外投资、贸易、劳工、税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及时跟踪、收集各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态,做好贸易救济预警工作。对国外已经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要积极应诉、主动抗辩,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