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
各中央企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深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动力。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
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趋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二是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三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四是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上述风险,对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核心,全面落实法制建设“新三年”目标要求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安排。要强化企业制度化建设,完善落实三年目标的制度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企业系统内落实目标的整体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重要子企业完成目标的考查评价,切实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进度步步明确、检查及时到位”;加强交流与沟通,树立典型,促进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各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