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家宝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根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等工作。
2.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
3.景区内古迹维修、休息场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灯、环境卫生、导游标志、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