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告
(2009年第15号)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水利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告
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监理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从事水利造价工作证明文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已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
2、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