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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缴款信息。
  户  名:广西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
  账  号:271101
  汇入行行号:011611000006
  附  言:XX公司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二)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缴款信息。
  户  名:北京市财政局
  收 款 人:北京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00003
  附  言:XX公司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三)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缴款信息。
  户  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收 款 人: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  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附  言:XX公司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四)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河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河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
  账  号:2716620
  汇入行行号:011491000002
  附  言:××公司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厅(局)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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