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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政府债券政府债券
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9]63号)


广西、北京、上海、河南省(区、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计划发行面值总额分别为35亿元、56亿元、40亿元和38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三)时间安排。2009年5月22日招标,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2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9年6月2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通过合并标书招标,招标总量169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次发行各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09年5月22日上午10:00-10:4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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