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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办行字〔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各项工作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保持林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林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林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林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林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林业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林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林区和林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林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加油站、电力等工矿企业单位;
  2.林区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林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林区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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