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绩显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近5年曾获得地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省部级表彰奖励。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审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在京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交通运输部京外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由推荐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推荐。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交通运输企业职工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成立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