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总工会:
现将《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在近年来各地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3月起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大力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树立文明和谐的行业风尚。
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各地根据以往开展这项活动的基础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特色创建活动。有关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要积极参与。
二、目标任务
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今明两年是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时期,要努力做到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科学管理水平、守法经营意识、公平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业服务质量和信誉度显著提升,建立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与驾驶员的和谐关系,形成一批符合科学发展观理念和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的城市和行业管理经验,培养一批有影响的先进典型,打造一批知名的服务品牌。
三、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