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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渔检(船)[2009]5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近期,部分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指示。4月15日我部召开了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对当前做好海洋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紧急部署。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和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要求,结合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集中修理检验的实际情况,各检验机构要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检验职责,为坚决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好第一关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态势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切实提高渔船检验质量,消除渔船安全事故隐患,保障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基本条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海洋渔船检验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渔船安全隐患源头治理,要针对船舶修造企业在渔船建造、修理过程中执行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充分利用伏休期间渔船集中检验的有利时机,开展普遍性的渔船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设备等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并坚决要求予以限期整改;要加强对新建和改建渔船全过程的检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重视新建和改建渔船的图纸审查,加大检验和检查频次,要保证验船师在重点建造阶段、重点检验项目及重点试验期间等关键环节必须到位;对于老旧渔船,要严格按照我部、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检验,不打折扣、不减程序、不放松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加强对验船师现场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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