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1: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省(区、市)财政厅(局) 20 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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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及补贴情况│ 上年贷款发放金额 │ 上年贷款平均余额 │可予补贴│补贴金额│
│ ├───┬──────┼───┬──────┤贷款余额│ │
│县级财政部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余额 │ 同比变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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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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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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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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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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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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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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