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3日)废止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4日 水利部 水资源[200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黑河流域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流域内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
第四条 黑河水量调度依据国务院审批并由水利部以水政资[1997]496号文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章 调度原则
第五条 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年用水量,根据年度黑河来水量(莺落峡断面水量),依照水利部《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中规定的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丰增枯减。
第六条 黑河干流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站分别作为进入黑河中游和下游水量控制断面。
第七条 黑河干流各河段水量,以上游来水量和断面下泄水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八条 黑河水量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第三章 调度权限
第九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编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