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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9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9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继续执行2007年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大局服务,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一)实施医疗服务工作月报制度。为切实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及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我部决定从今年上半年起实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要求有关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上报月度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我部上报月度数据。

  (二)及时完成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统计调查任务。

  根据月报适当调整年报和季报调查内容、填报范围和统计编码标准,手术编码采用2008版ICD-9-CM-3。要求每月上报新增卫生机构、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信息;7-9月上报现有人力和设备变动信息,补报诊所等漏报人员信息。

  (三)正式实施死因统计网络报告制度。逐步建立省级死因统计报告平台,从2009年起国家死因点正式网络报告死因卡片(死亡医学证明书)。扩大并调整死因统计点,扩点原则:一是调查样本县区具备城乡、东中西部和省级代表性;二是具备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条件。我部拟于下半年提供扩点方案,开展扩点工作。新点从2010年起报送死因数据。

  二、提高网络直报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与统计分析

  (一)开展数据质量年活动。

  我部拟于下半年开展数据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编码准确性、上报及时性和漏报率,检查范围主要为二级以上医院月报数据、人力及设备数据库,检查方式为自查及抽查。我部每年抽查5%的三级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本地二、三级医院。市(地)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催报和审核辖区内卫生机构数据,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原始记录数据库,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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