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件: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各类附表
附件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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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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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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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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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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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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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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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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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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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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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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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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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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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货币收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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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 3
|
|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
| 4
|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5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 6
|
|
其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7
|
|
中
| 前期工程费
| 8
|
|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9
|
|
| 基础设施费
| 10
|
|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11
|
|
| 开发间接费用
| 12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
| 13
|
|
其中
| 利息支出
| 14
|
|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 15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
| 16
|
|
其
中
| 营业税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
|
|
教育费附加
| 19
|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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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额 21=1-4
| 21
|
|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21÷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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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税率(%)
| 23
|
|
六、速算扣除系数(%)
| 24
|
|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4×24
| 25
|
|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26
|
|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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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代
理
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___(地址)_____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 声
明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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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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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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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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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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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
关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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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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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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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审核
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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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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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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