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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各类附表

  附件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业  别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  话

 

项      目

行次

金  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

1

 

货币收入

2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3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

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6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前期工程费

8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基础设施费

10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开发间接费用

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

13

 

其中

利息支出 

14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

16

 

 

营业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8

 

教育费附加

19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0

 

三、增值额  21=1-4

21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21÷4

22

 

五、适用税率(%)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4×24

25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6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

27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___(地址)_____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_

 

 

纳税人

签 章

 

法人代表

签  章

 

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

 

备注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

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审核

人员签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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