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中震防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
《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安全,明确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合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具备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
《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