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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三)联程运输时,交运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接运承运人,并由接运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助残设备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目的地机场。
  第五十九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理残疾人投诉,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配备适当的熟练掌握为残疾人服务有关技能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训练大纲,保证所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其职责接受服务意识、心理、技巧等培训。
  安检人员应接受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行李物品、服务犬进行安全检查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应熟悉残疾人服务工作程序,熟练操作各种无障碍设备。

  附件
  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

类 别

助 残 装 置

肢 残

助行器

拐 杖 折叠轮椅 假 肢

聋 人

助听设备

电子耳蜗 助听器

 

盲 杖

多功能 简易

盲 人

助视器

盲人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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