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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九条 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行李区提取其助残设备的,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第六章 空中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或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受损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进行介绍。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单独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介绍安全须知时,应尽可能谨慎和不引人注目。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在客舱内提供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的,或承运人提供时其接受的下列服务:
  (一)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
  (二)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
  (三)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
  (四)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
  (五)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不要求承运人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下列特别协助:
   (一)协助实际进食;
   (二)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

第七章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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