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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资助部分基金会公布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资助部分基金会公布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
(民管函〔2009〕47号)


各有关基金会: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为支持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也为了让社会全面了解基金会运作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收入较低的基金会公布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办法为:

  一、对公募基金会2008年总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其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费用的60%由我部资助;总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给予40%的资助;总收入在200万元至8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给予30%的资助;非公募基金会2008年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60%的资助。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公布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我局审批。我局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基金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媒体,不足部分由基金会承担。

  三、基金会申请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资助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0日之内。

  四、对不在规定时限内公布信息的基金会,我局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1:公募基金会公布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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