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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9〕35号)


委机关各单位:

  2009年4月2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保密承诺书(略)

  2.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

  二○○九年五月七日  

  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委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干部人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条件

  申请接收借调人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直接服务群众的信访等特殊岗位。

  二、借调人员形式和借调时间

  借调人员主要采取上派挂职锻炼的形式,在协助挂职单位工作的同时,为基层培养锻炼干部。一般从委直属、联系单位和各省(区、市)人口计生系统选派,时间为6-12个月。

  接收大学生(研究生)实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

  原则上不得延长借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司秘岗位不宜由借调人员担任。

  三、借调人员管理

  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其日常管理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借调单位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结束时,借调人员应提交总结,借调单位根据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作出鉴定,人事司审核后出具鉴定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学校反馈。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单位负责。住宿、就餐、补助等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借调单位负责,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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