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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和《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等3个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通知(2009修订)

  (一)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疫情的追踪、协调和接收疫情相关资料。
  电话:010-63132071,传真:010-63131229,值班手机:13699123721,电子邮箱:cdchb@chinacdc.cn
  (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标本运输相关审批。
  电话:010-63132237,传真:010-63132235,
  值班手机:13811698250
  (三)病毒病所:负责标本接收和实验室检测。
  标本接收电话:010-63536459,传真:010-63536459
  国家流感中心实验室技术支持电话: 010-63580764,
  传真:010-63580764

  附录1:甲型H1N1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略)
  附录2: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项目相关网络实验室名单(略)
  附录3: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略)
  (以上附录详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附件2: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

  为科学地判定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对其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依法、科学、及时、有序地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特制订本指南。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甲型H1N1流感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下简称甲型H1N1流感病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的技术指南,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二、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及追踪
  (一)各地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查病人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可通知有关省份协助追查。
  (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
  (三)对涉及外籍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情况,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外事部门报告并向卫生部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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