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评定。我局对工作组的评分结果和初步评定意见进行核查,综合评定,确定是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及类别,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申报城市。获得批准的城市由我局授予牌匾。
三、有关要求
(一)提交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城市政府的书面申请函;
2.申报城市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暂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4.示范创建工作成果的宣传片光盘(宣传片播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二)报送材料的时间
1.参加此次评定的城市,须将上述申报材料中的第1、2两项于2009年5月底前报我局;
2.拟参加第一批评定的城市,须将上述申报材料的第3、4项于6月15日前报我局;
3.拟参加第二批评定的城市须将上述申报材料的第3、4项于10月31日前报我局。
(三)各申报城市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即取消评定资格。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定工作,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示范创建工作期满的城市名单(截止2009年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示范创建工作期满的城市名单
(截止2009年年底)
序号
| 城市
| 示范创建工作期满时间
|
1
| 浙江杭州
| 2009年6月到期
|
2
| 浙江金华
|
3
| 河北石家庄
|
4
| 辽宁沈阳
|
5
| 河南郑州
|
6
| 甘肃兰州
|
7
| 福建福州
|
8
| 山东青岛
|
9
| 山东东营
|
10
| 山东潍坊
| 2009年7月到期
|
11
| 江苏泰州
|
12
| 辽宁大连
|
13
| 云南昆明
|
14
|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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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株洲
|
16
| 黑龙江哈尔滨
|
17
| 安徽合肥
|
18
| 广东深圳
|
19
| 广东佛山
| 2009年11月到期
|
20
| 福建厦门
|
21
| 江苏苏州
|
22
| 江苏常州
|
23
| 浙江宁波
|
24
| 浙江温州
|
25
| 山西太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