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57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和《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适时启动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范围
截止2009年年底,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期满,且向我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城市。
二、评定的时间、方式及基本程序
(一)评定时间
按照整体工作安排,今年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拟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评定工作统一安排在今年6月中旬至8月底进行,评定对象为2009年6月和7月到期并提交申请的城市。第二次评定工作统一安排在今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进行,评定对象为11月到期并提交申请的城市。
评定工作具体时间由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参评时间建议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由专利管理司统筹确定。
按计划应参加第一次评定的城市,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参加第二次评定。须由该城市知识产权局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参评具体时间建议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由专利管理司统筹确定评定时间。
(二)评定方式
我局组织专家组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组,赴各城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提出评定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三)评定程序
1.申报。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30号)的有关要求,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暂行)》,提交申报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2.工作组评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暂行)》和申报城市提交的申报材料,现场考核情况,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