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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5张,照片应为蓝色背景,着税务制服,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可到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www.chinatax.gov.cn。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电话:(010)63417211 63417212
  传  真:(010)63417278
  收 件 人:段家胜 宁勇峰
  电子邮箱:swjcc002@163.com

  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钱冠林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成 员: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长
  吴云华 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
  薛 虹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侯燕琪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办公室主任:王满平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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