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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劳动保障局: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号)精神,按照“促发展、保就业、维稳定”的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取得新进展,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停产倒闭增多、欠薪裁员现象明显增加,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欠薪逃匿事件,直接影响到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按照《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中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的重大劳动保障维权案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指导和督促有关地方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对发生的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事件,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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